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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贸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依法组成的,进行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法人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对五矿、化工全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协调,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扩大五矿、化工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
(一)对五矿、化工商品出口发展和进口状况进行研究,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反映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二)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议对本行业的商品进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进行协调。
(三)协助国家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合法使用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可对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提出建议。
(四)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措施、国际金融、利率、货币等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国五矿、化工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投诉进行应诉工作。
(六)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等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代表本行业组织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八)组织和参加国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考察、推销、技术交流等各种有关促进贸易活动。
(九)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利益,公正地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协调或组织会员企业联合对外谈判、成交、投标。
(十)履行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企业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有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企业入会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在本会审查合格者,获得会员资格,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会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登记表并按期上报。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失去进出口经营权者;
(二)失去五矿、化工类商品经营范围者;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登记者;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终止会员资格需要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协调管理规定的会员,本会理事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对严重违规者,可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进出口经营权。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决议以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财务报告和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理事会、分会、会员议案;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人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终止会员的资格;
(五)监督指导所属分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六)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为有效。第十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决议以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由国家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企业共同推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但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十个以上会员企业共同推荐,按规定程序分别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若干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进出口商品分会或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分会)。同类商品只成立一个分会。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出口商品主产地区、主要口岸及国外主要城市设办事机构。设立分会和国内外办事机构须由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企业组成,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分会根据业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分会会员会议。分会会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分会会员出席,分会决议以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分会会员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
(二)制订或修改分会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具体进出口商品协调规定;
(四)制订或调整进出口商品价格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或会员议案;
(六)检查进出口商品协调规定和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对协调工作中的问题及违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分会会员会议闭会期间,分会理事会行使分会会员会议的职权,根据本商会章程和分会会员会议决议及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向本会报告分会工作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以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由本会推荐,或由分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经分会会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分会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如某些分会确需设立的,须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分会事理会闭会期间,其日常工作由本会代替。
第三十条 分会的经费由本会拨付。
第六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其进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各类赠款;
(四)服务收费;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收支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会更名或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通过后施行,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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