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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之贸易救济规则简介
文章来源: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发布时间:2021-03-22

       2020年11月15日,中、日、韩等15国达成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大大降低了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区域贸易自由往来,但与此同时也会因进口大幅增加引发对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当国内产业受到过量进口产品或者不公平进口行为的冲击时,政府将会给予国内产业贸易救济。RCEP中包含了贸易救济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两部分。
       一、保障措施
       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设立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
       RCEP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中止按照本协定进一步减少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另外一种方式是提高此货物的关税税率,但不得超过在实施该 RCEP 保障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RCEP对该成员国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不超过一年,最不发达国家可再延长一年;此外,RCEP要求不得对来自任何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实施临时性或过渡性RCEP保障措施。这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来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关税壁垒,促进了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出口及经济发展,有利于经济协调发展、共同发展。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协定重申缔约方在WTO相关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了“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附件,规范了书面信息、及时通报、磋商机会、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的具体做法,明确禁止倾销计算时的归零法,大大促进和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和正当性。